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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奥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宜昌奥某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昌奥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邓道平,该××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
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宜昌奥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9953.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宜昌奥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9953.25元。

审判长:秦刚

书记员: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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