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宜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蔡永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王某某作出的(都)卫医罚(2015)109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如下内容:1.缴纳罚款5800元以及逾期履行的加处罚款5800元;2、没收医疗器械(牙科综合治疗机一台、牙科用材料铁柜一个)。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都)卫医罚(2015)109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宜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都)卫医罚(2015)109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宜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都)卫医罚(2015)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提出的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保国 审判员  龚太阔 审判员  张春来

书记员:唐锦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