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肖某
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无业。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都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宜都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辩护人姚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5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全部退赃,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5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全部退赃,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刘荣传
书记员:唐锦洲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