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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黄荣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刘必杰帮忙组装的土铳一支及从易仁培处获取的土铳一支,并藏匿在其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南岔湾村四组家中三楼的隔热层内。直至2017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土铳认定为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荣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枪支照片等物证;2.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黄军昌、刘凤英等人的证人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5.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指认笔录;6.被告人黄荣家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荣家,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于宜昌市夷陵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南岔湾村*组。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夷检公诉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荣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荣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荣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荣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荣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销毁。(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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