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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张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2017年12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2017年12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杜洲,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久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2004年5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建平,上海天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住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2014年8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建新,绰号“转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仕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住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间,被告人谢家、张某、高久红、唐丽、王建新、李仕雍、张琴等人租用宜昌市西陵区望洲岗村4组50号房屋开设赌场,招揽他人前往赌博,并约定高久红、唐丽、王建新各占一股,张某与李仕雍为一股,谢家与张琴为一股。赌场设置麻将机,参赌人员采用打“倒倒胡”,以每铳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自摸1500元,明杠加500元,暗杠加100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以特定编号、面额5元的人民币作为筹码,要求参赌人员按500元人民币兑换一张筹码的比例,将赌资兑换成筹码,在赌博中以筹码进行交易,并安排专人在赌场内负责兑换筹码、提供茶水餐饮等服务。该赌场每隔4个小时对每张麻将桌抽取“水费”2000元(4张赌博筹码)。2018年1月11日21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冯雪平等参赌人员9人,扣押赌资14295元、面额5元的筹码116张。2018年1月5日至1月11日,该赌场抽头渔利累计达7万余元。案发后,2018年2月1日被告人王建新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张琴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2月5日被告人高久红、李仕雍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3月7日被告人唐丽到公安机关投案。七名被告人退赃款70000元(40000元赃款由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高久红、唐丽、王建新、李仕雍、张琴所在社区矫正机构书面表示愿意接受其进行改造,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七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款单等书证,证人杨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家、张某、高久红、唐丽、王建新、李仕雍、张琴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兵、郑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家、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杜洲,被告人高久红及其辩护人王建平、被告人唐丽、被告人王建新、被告人李仕雍、被告人张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家、张某、高久红、唐丽、王建新、李仕雍、张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家、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谢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高久红、唐丽、王建新、李仕雍、张琴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久红、唐丽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七名被告人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久红、唐丽、王建新、张琴、李仕雍有悔罪表现,且落实了帮教措施,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谢家的缓刑判决,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葛洲坝人民法院(2017)鄂059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某的缓刑判决,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三、被告人高久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唐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被告人王建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六、被告人李仕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七、被告人张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700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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