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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大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柳大军,420921198004075110。

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柳大军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志强

书记员: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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