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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利、侯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万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尹利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鄂0114执2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侯某某、尹利娟的银行存款3338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2018)鄂0114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现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某某、尹利娟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姚洪亮

书记员: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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