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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施展,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14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在侦查中,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于2018年3月8日作出蔡公(刑)冻财字[2018]89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施展在中国建设银行二七路支行①62×××30账户内的574434.50元和②62×××69账户内的148387.94元,现因被执行人施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施展在中国建设银行二七路支行62×××3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施展在中国建设银行二七路支行62×××6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肖胜祥
书记员: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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