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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何天某、胡某、童国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何天某、胡某、童国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何天某、胡某、童国安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故该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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