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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西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西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玉芳、被告人阿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阿西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志丹
书记员:李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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