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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陆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执行人杜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06民初33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某某归还其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给付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等。
  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陆某某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同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陆某某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地产;在上海社保中心也未能查证到其有社保信息。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
  由于被执行人陆某某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陆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查控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鉴于本案上述实际情况,目前只能暂缓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处理意见未持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杜某对被执行人陆某某的债权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陆某某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目前被执行人陆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目前只能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06民初33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程红东

书记员:仝其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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