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刘亚某,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刘亚某(2019)沪0115刑初1806号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亚某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制裁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刑初1806号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杨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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