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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艾某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艾某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1310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陈某与艾某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得被执行人艾某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号牌为沪A8XXXX丰田牌车辆一部、上海艾某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6%股权及申请号为XXXXXXXXXXXX.2的发明专利一份,已于本院(2019)沪0112执9224号案中冻结、查封。现被执行人已被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131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  萍

书记员:俞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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