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裴晓敏、钱桑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4月5日晚,酒后至本区菊盛路、潘广路北侧约50米处超市门口,无故拉开被害人李某某乘坐沪HNXXXX轿车的副驾驶车门,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财物未果。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4月初,酒后至本区菊盛路XXX号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仙满堂足浴店内,通过滋扰的方式影响该处正常经营秩序,强行索得人民币20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中旬某日晚上,酒后至本区菊盛路XXX号极夜汽车服务站内,采用上述滋扰的方式,向被害人朱斌、朱某某夫妇强行索得人民币20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7月14日17时许,酒后至本区菊盛路、潘广路艾享酒店门口,无故拦截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韦某某,采用扔掷点燃的烟头、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钱款未果,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韦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岑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共场所多次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 翠
书记员:郑诗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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