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夏天,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8,257.1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C8XXXX、沪C5XXXX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此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志平
书记员:俞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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