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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周明强,行长。
被执行人:杨国威,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与杨国威信用卡纠纷一案,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据(2019)沪0105民初14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7,028.41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沪0105执11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惠琴
书记员:王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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