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5执11644号
申请执行人德某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中国保险大厦2001-02/2011-12室。
法定代表人云林(FriedrichJüngling),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卓某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某。
被执行人刘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
本院在执行德某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卓某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军华
审判员卢朝明
审判员唐钧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沈纯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唐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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