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拓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陆佳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935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拓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陆佳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陆佳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信息平台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陆佳利在兴业银行等设有资金账户,但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依法进行冻结。另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陆佳利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顾红兵
书记员:何焕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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