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周明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懂,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南,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小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本院(2019)沪0105民初11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小某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支付74,283.5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小某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20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0年3月11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必要调查
2020年3月12日委托车辆登记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登记
2020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2020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3月23日约谈当事人,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和相关权利,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无执行到位债权金额,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俞惠琴
书记员:王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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