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以此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申请的,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8执617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沙袁媛
书记员:顾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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