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伟、浦某:
你们因李正伟猥亵儿童罪一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沪0115刑初2449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沪01刑终194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李正伟没有实施任何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且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认定李正伟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关于测谎报告的问题。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在侦查阶段曾对李正伟进行测谎,因李正伟耳聋,对测试内容无法及时反映其心理状态,故无法对其作出测谎结论。关于二审期间新证据的问题。二审期间,李正伟因身体原因,经其和辩护人同意,检察机关同意,将该案转为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对辩护人提交的谈话笔录,检察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均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充分听取了李正伟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关于学生家长是否有意报复陷害李正伟的问题。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学生家长有报复陷害李正伟的行为。另,关于申诉期间提供的三份证明以及照片所提供的有监控设备的问题,均无法否定李正伟猥亵儿童行为的存在。故原一、二审对李正伟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正确,且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审判员:曹 延
书记员:任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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