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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园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钟励。
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9)办字第68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资5,373.50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00元。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存在众多执行案件,其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等均已由其他案件冻结、查封,本案中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宣桥镇园西路XXX号1-3幢、588号1-8幢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22年4月8日止),该房地产存在大额抵押权,且系其他法院首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车辆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已对法定代表人钟励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9)办字第68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闵浩德
书记员:马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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