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合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鼎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林豫)
被执行人上海日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书学。
被执行人上海宣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伟宁。
被执行人孙绍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22071号原告宁波合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日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宣某实业有限公司、孙绍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绍凯和案外人林某某名下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已由本院轮候查封,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15执69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承樑
书记员:陈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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