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原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才,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丁原平与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出的(2019)沪0118民初17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丁原平货款人民币121,515.50元,此款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6万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61,515.50元;如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支付,则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且原告有权自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就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邢某对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730.31元,减半收取计1,365.16元,由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某负担,此款两被告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丁原平。届期,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某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丁原平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20年2月4日前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2月1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邢某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的房产。两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款、诉讼执行费。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沙袁媛
书记员:顾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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