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献宽,执行董事。
徐广笑与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5097号劳动仲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2018年10月29日申请人孙明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余万元,已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办公地点已经搬离,尚未查得其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但查明的财产因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本院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5097号劳动仲裁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俞海斌
书记员:奚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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