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美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悦,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美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268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合同款人民币15.5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其账户无可供执行的余额。执行中本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经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在沪房地产、在沪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调查反馈材料、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美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 谦
书记员:余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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