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与被告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0118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冯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福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冯辉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王 滢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