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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宝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被执行人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上海宝某典当有限公司、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XXXXX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25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20民初109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顾 威
书记员:卫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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