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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坤与江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朱金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江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朱金坤与江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沪7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江某所有的“苏启渔03616”轮。本院成立“苏启渔03616”轮拍卖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8日将该轮公开拍卖给买受人季玉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属被执行人江某所有的停泊在南通市如东县小洋港的“苏启渔03616”轮的扣押。解除对原属被执行人江某所有的“苏启渔03616”轮过户、抵押、光船租赁等登记的冻结。对“苏启渔03616”轮已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效力消灭。
  二、“苏启渔03616”轮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季玉生所有。“苏启渔03616”轮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季玉生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季玉生可持本裁定书到船舶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  琼

书记员:钱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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