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01民初2677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9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95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存良
书记员:陈江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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