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于2012年至上海邮银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核销员(工作地点为本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XXX室),负责根据需求向公司申领、保管、发放手机。2018年7月至12月,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上述职务之便,通过虚报数量的方式向公司申领手机73部并私自出售,将所得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开销。后经价格认定,常某侵吞公司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12707元。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常某在本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常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汪某某、马某某、朱某某及王某某的证言;上海邮银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及缺失机器明细;手机照片、支付宝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接受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及工作情况;谅解书、收条及被告人常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常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朱以珍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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