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张勇。
被执行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与邱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27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某某支付211620.59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怡明
书记员:徐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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