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闵国林,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潘建国,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闵国林与被告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7)松民三(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并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彦越
书记员:范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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