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及辩护人钱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3日开始,张某某(已判刑)租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沔青村XXX号部分房间,联系了卖淫女子李某2、高某1、覃某某,又联系了非法运营电动自行车司机被告人陈某2等人,着手实施容留卖淫活动。2019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2介绍并搭载嫖客嫣某某、高2至上述地点,分别与卖淫女高某1、覃某某实施了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在本院审理期间予以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关系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陆某某、李某1、李某2、高某1、覃某某、嫣某某、高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缴费清单照片,移动电话截屏图,话单详细信息,有关照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陈某2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介绍他人卖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2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2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2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陆佩珍
书记员:蒋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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