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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大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二部刑诉〔2019〕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大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大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大龙酒后驾驶牌号为“皖K6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苏民村7组42号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大龙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mg/mL。
  到案后,被告人大龙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大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告知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大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大龙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大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大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李  群

书记员:庞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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