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被执行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济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2400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建安
审判员杨阳
审判员顾威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沈寅飞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邱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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