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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许绍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16号。
  法定代表人:汤伟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珉,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绍华,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琴,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绍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5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珉、被上诉人许绍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改判建南公司无须支付许绍华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702.59元。建南公司认为,公司在2018年2月9日至2月28日春节期间已统一安排了2017年度年休假,并已微信告知了许绍华,虽未注明为年休假,但在春节期间统一休年休假为其所属行业惯例,且员工该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故许绍华已休完年休假,建南公司无需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许绍华辩称,不同意建南公司的上诉请求。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许绍华从未收到过建南公司休年休假的通知。建南公司所说的惯例并没有证据支持,每个企业的年休假情况各不相同。且员工在休假期间工资相应减少,并非带薪休假。故请求驳回建南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许绍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建南公司支付其:1、2016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8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76,846.9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362.09元;2、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0,053.89元。
  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判决:一、建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许绍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280元;二、建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许绍华2016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8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42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37.93元;三、建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许绍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702.59元;四、驳回许绍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建南公司是否需支付许绍华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建南公司上诉认为,许绍华已休完年休假,建南公司无须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本院认为,对建南公司在春节期间休假而未注明该休假包括年休假该节事实,双方均予以确认。但作为用人单位的建南公司应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并应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员工具体的年休假方案。本案中,建南公司未明确告知员工已安排年休假事宜,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相关行业惯例,故一审法院据此支持许绍华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宇鹰

书记员:刘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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