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上海鼎润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028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唐某某与上海鼎润食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焕挺
书记员:徐 强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