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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周某某、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希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4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周某某、牟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及利息XXXXXXX元、诉讼费319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周某某、牟某某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周某某1个银行账号、牟某某3个银行账号,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83670元。依法委托公拍网拍卖被执行人牟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大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成交价格为XXXXXXX元。牟某某变卖了其名下的江苏省太仓市四通路XXX号-2的农村别墅,其称成交价格为XXXXXXX元。上述款项已交付至本院。本院已给付黄某某XXXXXXX元,扣除其他费用外,尚有余款131100元将向黄某某给付。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1日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沪0114执55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周秋华

书记员:唐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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