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被执行人夏彩粉,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01民初1816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1,845.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477.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彩粉银行存款人民币174,323.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夏彩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存良
书记员:谷嘉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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