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五丰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马凤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锡南,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清岑,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浩烨火锅店,住所地上海市。
投资人:蒋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五丰商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浩烨火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沪0109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迁出并返还上海市宝安路11、13号1-2层房屋、支付租金158,465元和逾期利息5,316.5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五丰商厦有限公司表示已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沪0109民初XXXX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 翔
书记员:陶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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