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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徐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南,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懂,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依据(2019)沪0115民初784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截至2019年8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8,156.93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
  执行中,经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可见的所有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5月17日止),未见可执行足额款项;暂未查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确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已采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闵浩德

书记员:马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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