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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杨机平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杨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沁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机平,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执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杨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机平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沪0109民初2287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归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73,426元;支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及分期付款手续费(其中利息及分期付款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承担受理费885.93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09民初22875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石录赟

书记员:陶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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