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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太阳(曾用名: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二部刑诉[2019]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太阳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太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间,王某某(已判刑)为骗取钱财,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平顶山市租赁房屋,雇佣被告人太阳及段某某、朱某某、马文娜、朱亚辉、牛家兴、郭永胜、马真豪、姬刘蕊(均已判刑)等人,利用从网络上购买的被害人信息和事先准备好的话术,互相配合,分别假冒上海橡果国际有限公司、上海收藏家协会、上海第二公证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向多名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在电话中,上述人员又以向被害人赠送礼品并邀请参与免费抽奖,谎称中奖需要收取押金、个人所得税、鉴定费等名义逐步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钱款。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太阳从丁某某、张丽华、李照臣、杜芝生、欧阳定、罗某某、徐代善、范绍武、许世雄、杜能安等10名被害人处共计骗取人民币23,445元。
  另查明,被告人太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太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丁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某、朱某某、段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跟单表、笔记本簿册,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快递代收货款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案发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太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太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部分被害人为60周岁以上老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太阳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太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段美玲

书记员:姚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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