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路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天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上海天神广告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路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22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天神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5,222元和相应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天神广告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范钦召
书记员:沈向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