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稳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雪梅。
被执行人上海玉某制衣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良军。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稳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玉某制衣厂支付款项人民币19,600.84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玉某制衣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海玉某制衣厂于2019年12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上海玉某制衣厂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玉某制衣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集中调查,未查见被执行人上海玉某制衣厂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稳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玉某制衣厂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稳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玉某制衣厂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玉某制衣厂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稳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稳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玉某制衣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朱恩平
书记员:李高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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