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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某某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2栋11层。
  法定代表人:陈俊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翔,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执行依据为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7)沪东证执经字第18015号公证书及(2019)沪东证执行字第202号执行证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赵磊名下位于浦东新区临沂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已于2019年2月15日由本院审判环节以(2019)沪0110民初36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沪0110执3765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赵磊名下招商银行存款15万元,另外,未再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 莹

书记员:陆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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