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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果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何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何果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徐民一(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果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某某返还借款4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夏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沪GBXXXX的汽车一辆,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我院于2019年5月17日进行了轮候查封。另被执行人夏某某所有的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于2016年9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成交价为550万元,现尚余拍卖款3762765.73元正待分配,本院已应申请执行人何果的申请发出了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夏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夏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何果,申请执行人何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夏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夏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沪0104执23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  浩

书记员:蔡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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