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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韩某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俊,行长。
  被执行人:韩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被告韩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韩某应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欠款人民币49,185.31元(以下币种同)。因被告韩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未在户籍地居住,亦未在其原经常居住地居住,目前下落不明。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财产调查反馈,被执行人韩某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志华

书记员:李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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