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熙,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皓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
申请执行人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06民初336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皓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参展费用14000元、展台装潢费4500元、展台押金2000元,共计20500元;支付损失342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98元。
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皓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8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皓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及房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皓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薛云嘉
书记员:沈国敏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